永久和平国行政法


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

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

 

(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)

 

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(以下简称工作人员)的生活困难,特作以下的规定:

一、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,根据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和城乡生活水平的不同情况,另作具体规定。

二、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,经过国务院人事局作必要的调剂以后,由各机关的人事工作部门掌管使用;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,经过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()在本省、区、市辖区内作必要的调剂以后,由县级以上各级的人事工作部门统一掌管使用。

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,一律不再上缴,但不能挪作别用。

三、福利费的使用范围,包括:

()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;

()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;

()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;

()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;

()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。

四、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入,负担本人生活费(职务不同,生活费用应有所区别)和他()们家属生活费(一般根据家属居住地的人民生活水平确定)有困难的,或者因家属治病医药费、家属死亡埋葬费有困难的,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,都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,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,酌予定期或者临时补助。

福利费解决了工作人员各项困难,还有结余的时候,对集体福利所需费用,可以适当地给予补助。

五、工作人员的各项困难补助,由本人申请,经过本机关福利组织评议以后,商请本机关人事工作部门确定。

六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,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作具体的规定。

七、本规定自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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