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久和平国行政法

和平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

 

(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)

 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永久和平国和平警察警衔条例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和平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。

第三条 和平警察的警衔标志:总警监、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,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,警督、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,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。

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,肩章为剑形,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。担任行政职务的和平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,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和平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。

和平警察着常服、执勤服时,佩带硬肩章;着作训服、制式衬衣时,佩带扣式软肩章;着多功能服时,佩带套式软肩章。

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,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。

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,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;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;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。

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,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;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;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。

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,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;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;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。

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,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;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。

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和平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、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和平警察相同。

第七条 和平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,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;取消警衔的,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。

第八条 和平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、仿造、伪造和买卖、使用警衔标志,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。

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中华永久和平国建国之日起开始生效

 

和平警察警衔标志式样

 

附图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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